[刑事-湖北武汉]段科诈骗(炒原油)一审刑事判决书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92刑初560
公诉机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科,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上海九坤金属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业务经理,住湖北省仙桃市。2018年1月11日因本案被抓获(临时羁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同月16日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代立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段科被控诈骗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5日以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8)59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交了被告人段科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桂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科及其辩护人代立军均到庭参加诉讼。在本院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对相关事实及证据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决定延期审理,并在公诉机关补充相关证据后,于同年12月24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谭某1(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了上海九坤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坤公司”)后,于同年7月8日以九坤公司的名义与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长江联合中心”)达成协议,成某该中心交易平台的177号会员单位,在该平台上从事“长江油”、“长江银”等现货交易。同年8月,谭某1在武汉使用妻子朱某(另案处理)的身份证注册成立了上海九坤金属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随后,谭某1以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名义租赁办公地点,招募黎某1、张某、黎某2、廖某(均另案处理)等为业务总监,招募被告人段科及谢某2、蒋某(另案处理)等为业务经理,聂某、武某(均另案处理)等为业务主管以及孙某、熊某、姜某1(均另案处理)等为业务员,利用该平台诱骗客户投资。
谭某1与黎某1、张某等业务总监,与被告人段科等业务经理约定好客户亏损和手续费的分成比例,然后对招募的业务员进行简单培训,并给每一个业务员分发或注册多个QQ号、微信号,让业务员用其中一个QQ号或微信号伪装成投资者,寻找有投资意向的人员,宣扬自己在所谓的指导老师的指引下,在长江联合交易平台投资盈利的虚假言论,并发布虚假的盈利截图,诱骗众多被害人成某177会员单位下的客户,进行“长江油”、“长江银”的交易操作,再用另外一个QQ号、微信号伪装成指导老师、资深分析师或其助手的身份,指导客户进行操作,故意诱导客户进行频繁交易,按照高倍杠杆扩大后的资金,以万分之十或十二的比例收取手续费。同时,隐瞒九坤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对赌关系,通过喊反单等等方式诱导客户反向操作,从而导致客户亏损,九坤公司因此从中获取巨额的亏损利益。如果客户发现被骗,公司则委派王某3(另案处理)专门负责处理客户投诉以及与客户协商退赔事宜。在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存续期间,朱某负责管理员工工资的发放以及公司日常财务等事项的处理。
经鉴定,被告人段科所在的九坤公司利用上述手段,实际诈骗人民币15139.5924万元。其中被告人段科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2.4887万元。
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段科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的证据如下:1、抓获及破案经过;2、报案材料、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登记信息表、银行资金流水账单等书证;3、辨认笔录等;4、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客户信息总表、QQ聊天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段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2.488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段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节。鉴于被告人段科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段科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为占有他人交易亏损和手续费,谭某1(已判刑)于2015年6月注册设立九坤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先后与长江联合中心签订《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综合类会员协议》《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协议》,分别成某该中心综合类977号和经纪类177号会员单位(以下简称177号会员单位),主要业务是招揽客户参与该中心组织的“长江油”等上线现货商品交易,该中心收取交易手续费,其中长江联合中心计提1/3作为市场管理费、九坤公司计提2/3作为交易服务费。同年7月,谭某1用朱某[(已判刑),两人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的身份信息注册设立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并在武汉租赁办公场所,招募黎某1、张某(均已判刑)等任业务总监,被告人段科等数百名业务员组建团队,通过以老带新、QQ群交流、会议讲解等方式培训员工形成相对固定的行骗模式,即一人用多个QQ号扮演多个角色、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骗取他人信任、物色发展客户,远程帮助客户开户,由经理、主管等确定如何喊单、喊反单操控客户交易,鼓动客户重仓、频繁使用高倍杠杆操作,以便短时间尽快占有客户亏损和交易手续费提成。
具体诈骗行为如下:
谭某1、黎某1、张某(均已判刑)明知客户交易越频繁、其以177号会员单位名义收取客户按高倍杠杆交易额万分之十或十二的手续费提成就越多;客户反向交易越频繁、其以177号会员单位名义占有客户按高倍杠杆交易额形成的亏损就越多,仍以占有177号会员单位客户亏损和交易手续费提成某目的,虚构“长江油”现货交易与国际原油交易接轨的事实,隐瞒177号会员单位与客户之间存在对赌关系的真相,由谭某1提出并确定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与下属各团队关于客户亏损和交易手续费提成的分配比例,通过当场点名公布业绩、用现金支付工资的方式促使业务员多拉客户多促成交易;在该公司内推行以老带新等方式简单培训新员工,给员工分发或注册多个QQ号、微信号,要求他们用其中一个QQ号或微信号伪装成投资者进入各种投资论坛,从中物色有投资意向的人员,然后主动加为QQ好友,宣传虚构的177会员单位老师喊单准确率高、自己在老师指导下操作快速“翻仓”、高额盈利的信息资料,反复推送虚假模拟的盈利截图,诱骗众多被害人成某177会员单位客户并使用高倍杠杆参与炒作“长江油”等现货商品交易;指导员工虚构推荐“老师”过程,自己转换角色伪装成指导老师、资深分析师或其助手,用另外的QQ号、微信号与被害人交流,虚构涨跌行情,推送虚构的交易走势截图,将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管理人员发布建仓点位信息传递给客户,频繁喊单、喊反单远程指导交易并督促客户反馈成功交易截图;利用客户想赚怕亏心理,客户盈利时夸大下挫风险督促其止盈、亏损时吹嘘上涨拐点来临鼓动重仓布局,恶意诱导客户增加投资、频繁交易。为防止罪行暴露,谭某1委派专人负责处理客户投诉。
朱某作为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员工工资核算、发放以及公司财务转账等事项的处理。
被告人段科及蒋某(另案处理)等业务经理,聂某、武某(均另案处理)等业务主管,孙某、熊某、姜某1(均另案处理)等业务员,受谭某1等人的招募后,积极参与利用长江联合中心交易平台诈骗客户投资。
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记载,截止案发,177号会员单位有2546个账户存在出入金差额,其中亏损账户2455个,亏损面96%;交易手续费人民币55171953.50元。长江联合中心共计转账177号会员单位人民币159834176.50元,其中手续费为人民币36961510.88元。鉴定意见为:谭某1、朱某、黎某1、张某、谢某2、段科等人诈骗金额人民币151395924.43元。其中,谭某1、朱某实际诈骗所得人民币79185469.94元;黎某1参与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310393.00元,实际诈骗所得人民币5087126.80元;张某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2260793.00元;被告人段科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524887.00元。
2018年1月11日,被告人段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谭金、朱丽玲、张炼、黎鹏已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刑罚。谢某2已被本院判处刑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一)被害人申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材料证实: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被害人参与长江联合中心现货原油等交易;远程指导,恶意喊反单,鼓动重仓、频繁操作,造成被害人快速亏损;补偿个别投诉被害人企图息事宁人、逃避管理。(二)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证实:各被告人身份信息;谭某1、朱某于2017年4月28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分别于2017年6月8日和28日将张某和黎某1抓获;公安机关于2018年1月11日将被告人段科抓获。(三)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文件、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长宁区商务委员会文件及长江联合中心与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情况及营业执照证实:长江联合中心经批准成立;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隶属九坤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某。(四)长江联合中心与九坤公司签订的经纪类会员协议和综合类会员协议证实:九坤公司是长江联合中心的177号经纪类会员、977号综合类会员,参与上线现货商品交易,长江油的手续费为成交金额的万分之十二,长江联合中心收取该笔费用的1/3作为市场管理费,九坤公司收取该笔费用的2/3作为交易服务费。(五)长江联合中心177会员单位客户资料证实:九坤公司共开发客户4537人,注册账户4551个。(六)长江联合中心2017年9月20日出具的《关于交易模式的情况说明》证实:长江联合中心釆取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收交易模式;在各银行开设资金存管账户,用于统一存放交易准备金及手续费;交易商建仓后,随市场行情的变动而产生相应的浮动盈亏,交易平某后,系统自动计算相应的手续费及实际盈亏。(七)部分被害人提供的有关在长江联合中心交易明细、相关的银行卡流水、与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业务员的QQ聊天记录的截图证实:被害人在长江联合中心开户、参与炒作及出入金情况;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业务员向被害人推送油价及走势、盈利截图,声称喊单成功率、准确率高达90%,但要求客户有严格的执行力;鼓动大额投资、跟单操作、反手操作、激进做多;被害人指责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业务员违反常规故意喊反单、没有喊过正确的单,短时间造成大额亏损等。(八)被害人严某提供的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提供的宣传网页截图证实: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宣称最低只需要缴纳5%的交易保证金,杠杆比率为50倍;交易的品种有长江油100桶、500桶、1000桶;手续费是成交额的0.12%;成交额的万分之一/日收取延期费;报价方式以美国WTI原油市场价格为基础;实物交割地点由长江联合中心指定。(九)朱某与证人庹敏、黄某2的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证实:朱某转账给庹敏、黄某2的明细。(十)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客诉处理名单,撤销投诉申明、承诺函、经济补助协议等证实:数十名被害人投诉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给予了经济补助;投诉人签署了撤销投诉申明和承诺函。
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分别组织谭某1、黎某1、张某和被告人段科及证人姜某1、熊某、孙某、王某3、谢某2、蒋某等进行辨认证实:辨认人分别指认谭某1、朱某、黎某1、张某等是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负责人或团队负责人。
三、鉴定意见。2018年9月18日,武汉天意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收到长江联合中心转入资金人民币159834176.50元,退赔金额共计8438252.07元,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净收入人民币151395924.43元。谭某1账户实际收入人民币111441973.00元;朱某账户实际收入人民币67743496.94元;黎某1参与诈骗人民币10310393.0元,个人账户实际收入为人民币5087126.80元;张某参与诈骗人民币2260793.00元;段科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524887.00元。
四、证人证言。(一)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是长江联合中心的副总裁。长江联合中心是从事大宗商品贵金属现货交易的平台,由代理商招揽客户,公司的盈利方式是客户的交易手续费。其听说过谭某1,但无单独接触。
(二)证人王某3、谢某2、庹敏、黄某2、廖某、熊某、孙某、姜某1、蒋某、徐某、陈某2、隋某、刘某2、郑某、柯某、武某、程某、王某5、姜某2、代某、聂某的证言证实:其曾是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员工;九坤公司对员工进行培训形成相对固定的操作模式,即一人用多个QQ号扮演多个角色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物色客户,远程帮助开户;由经理、主管等确定如何喊单、喊反单,鼓动客户重仓、频繁操作,使用高倍杠杆交易,赚取客户亏损和交易手续费提成;朱某参与了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日常管理。如:
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对新招的业务员培训。财务是朱某负责,工资由业务经理将业务员的业绩单做好后,报给朱某发放。其负责处理客户投诉,每月固定工资5000元,由朱某通过支付宝等转账给她。偶尔有一些客户投诉会向朱某反映,特别是有些补偿给客户亏损的钱是朱某打款的。有的客户投诉公司诈骗要求退钱,公司则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退款,但要和客户签订不再继续投诉的保密协议和承诺函。业务员和指导老师的违规情况主要有喊单、喊反单;代客开户;远程代客操作等等。
2.证人庹敏的证言证实,其2015年7月至2017年2月在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公司的负责人是朱某,公司内部的日常管理是由朱某负责。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是长江联合中心的177号会员单位,由业务员拉客户到长江联合中心交易。公司是靠客户在长江联合中心交易手续费的提成盈利。其只有固定工资,是由朱某直接发放。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资金账目是朱某本人负责,公司网银U盾在朱某手上,来往资金情况财务只有朱某知道。公司财务支出都是从朱某那边直接付。
3.证人黄某2的证言证实,谭某1是九坤公司的老板,2016年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基本上是朱某在负责,主要就是管钱,公司报销,日常开支、工资发放和各业务经理的提成都是她具体负责发放。朱某将包括每一个客户的姓名、交易账号、交易品种、交易笔数、交易量、盈亏等信息数据从长江联合中心交易平台以excel表格的方式导出来,然后再通过QQ发送给她按照朱某给的标准计算每个人应该得到的提成,由朱某审核并发放工资和提成。
4.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谭某1召集经理开会提出要做长江联合中心的炒原油业务并成立九坤公司。朱某主要负责发工资和财务管理。客户每次交易都有杠杆,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主要是通过赚取客户的交易亏损和交易的手续费来盈利的。客户应该不知道公司与客户的对赌关系。指导客户操作时的喊单都是自己随便喊的,那些盈利截图和模拟的也是虚假的。公司每个业务员手上都会有几个QQ号码,其中有的QQ号是冒充客户专门用来从其他同行的群里将客户拉到公司来的,还有的QQ号是指导老师号,是为了取得客户信任,具体诱导客户频繁操作的。
五、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申某、冯某、陈某1、严某、明某、童某、黄某1、胡某1、腾某、胡某2、王某1、曲某、刘某1、王某2、周某1、樊某、谢某1陈述证实:被害人受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员工主动通过QQ发送的高额获利截图等诱惑,参与长江联合中心原油炒作。在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员工推荐的老师一对一指导下按其喊单频繁操作,短时间就形成大额亏损。如:
1.被害人申某陈述证实,自称是长江联合中心QQ号13×××73的人2015年9月底主动加他,不断上传原油投资的高额获利截图。在分析师一对一的原油炒作指导下,6天内亏损约1万元。业务员说资金太小不好操作,多次推荐QQ号94×××32老师,结果又赔了约10万元。2016年5月29日,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的王某3出面协商退钱,准备退赔15万元。
2.被害人冯某陈述证实,自称是长江联合中心的人2015年9月底电话联系,告知炒现货原油风险小、收益大、与国际接轨并每天发客户的盈利截图诱惑。业务员帮助在平台申请了交易账号和密码,进入实时喊单QQ群按照老师的指令放大杠杆高倍操作40笔,亏损了62000元。因为平台存在50倍的杠杆率,盈亏及手续费都被放大了50倍,而被告人引导反复交易、频繁做单,这样就可以收取高额的手续费;当客户赚钱时他们引导平某止盈或者反手操作,当亏损时他们又引导继续持仓和补仓,最终导致客户巨额亏损。
六、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一)谭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利用长江联合中心交易平台招揽客户投资。2015年6月成立九坤公司、实际运营的是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是长江联合中心177号会员单位。交易杠杆是五十倍,手续费是根据使用杠杆后的总金额计算,该费用加上客户亏损即为公司盈利。公司将客户亏损和手续费减去公司运营的成本和其他的工资,剩下的百分之三十按照业绩分给各个团队,但业务员只有手续费的提成。公司后台账号可以看到所有客户的姓名、出入金的情况。给客户补偿是因为公司理亏,怕投诉客户继续闹下去,影响公司招揽其他客户,也怕引起公安部门的注意。与长江联合中心副总裁王峰签订的经济类会员协议。用诈骗的钱买了两台车花了500万元,一栋别墅首付款100万左右,投资300多万开了一家餐厅,大概一千万的存款被公安机关冻结了。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没有让任何员工伪装成投资者发布虚假盈利截图,没有与客户形成对赌关系,没有反向喊反单。成某会员单位时就明确了公司的主要来源有二部分,即客户的做单手续费、客户资金对冲之后的结佘。长江联合中心的钱打到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的对公账户,然后转至谭某1和朱某名下银行卡上,这些钱的取现、转账,是谭某1亲自操作。朱某没有登录过长江联合中心的九坤公司后台。有时委托朱某代为转账,告诉过她钱的性质。朱某没有在公司上班,后期给客户打钱问过钱的来源。
(二)朱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因为九坤公司和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的事情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与谭某12015年9月登记结婚。大约2015年6月左右,谭某1拿她的身份证注册了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其在公司的客服部上过班,没有担任什么职务,按谭某1吩咐转账,但不知道转账的原因。谭某1于2016年8、9月的时候购买了一辆宾利的小轿车;2015年10月在花山碧桂园生态城映月湾购买了一套别墅;2017年1月出资开了一家餐厅。公安机关冻结大约1000万左右的存款。谭某1没有解释公司的巨额资金来源以及公司的资金去向,只要有钱花就行了,不管谭某1干什么。谭某1出差时,曾让其从后台下载过数据。
(三)黎某1的供述和辩解证实:谭某12015年7月成立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后,其开始在这个公司一直做到2016年10月底公司解散,主要负责对团队主管和业务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业务统计、工资发放等工作。朱某负责发放工资。九坤公司是长江联合中心的会员单位,通过招揽客户到该中心交易中心平台进行原油、贵金属的现货(实际上是期货)交易。关于客户亏损事情,谭某1没有明说。公司是接客户的单和客户进行对赌。培训首先是宣讲平台产品的基本知识,然后就让业务员自己注册和发放4、5个QQ号,釆取各种方式,如交朋友、展示虚假盈利截图、冒充虚假身份、夸大宣传等取得客户信任,让客户进到平台进行交易。虚假盈利截图是模拟盘的盈利截图,QQ号是花钱买的。
(四)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是2015年7月份进入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2016年7月辞职。九坤公司是长江联合中心177号会员单位,主要是招揽客户到长江联合中心交易平台进行贵金属、原油现货交易。该平台的杠杆是一比三十三。财务方面主要联系朱某。自己负责整个团队业务运营,主要包括团队的人事情况、团队主管和业务员每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和团队的业绩情况。团队的主管主要负责发展自己的客户,再就是指导业务员发展客户,主要是通过业务员跟客户聊天过程中,发送虚假图片,虚构带其他客户盈利的信息,利用客户想赚钱的心理骗取客户的信任。离职是因为有客户到公司里面来闹,加上听到有一些负面消息,觉得情况不对劲。团队除了对客户手续费提成外,对客户亏损的钱也进行了额外提成。利润分成和业绩提成,是谭某1直接定的。
七、被告人段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是2015年3月份就到九坤公司的前身武汉盛某轩投资公司来上班的,刚开始时当业务员,公司是从事炒黄金的业务。当时是我大学同学黎某1介绍我到这个公司来的,后来公司人员越来越多。在2015年6月份的时候,盛某轩更名为上海九坤金属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我刚开始的时候是业务员,到了2015年8月份的时候,我升任为业务经理,一直做业务经理到公司解散。上海九坤金属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老板是谭某1,公司分为业务部、财务部、行政部,业务部有谭某2、黎某2、廖某、张某、黎某1五个业务总监,每个业务总监下面带领若干个业务经理,每个业务经理带领一个业务团队,每个业务团队人数不等,业务经理下面又有业务主管、业务员两级。我就是属于黎某1手下的业务经理。财务部负责人是朱某,下面主要是黄某2和庹敏两个人具体做事,行政部主要有周某2、王某3等人。
在2015年6月份的时候,谭某1就开始要求业务员向客户推销长江联合的平台,要客户在平台炒原油。在2015年9月份后开始介绍客户到上海长江联合交易平台进行炒原油、贵金属的现货交易。我们是上海长江联合交易平台1**号会员单位,我们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招揽客户到上海长江联合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从中赚取交易手续费和客户亏损。客户是通过在长江联合网站上下载的交易软件在长江联合凭条进行交易的。客户在长江联合交易平台下载客户端后,登陆之后进行操作,买卖原油、贵金属等交易品种。每次交易都必须使用杠杆,杠杆好像是50倍。
客户和我们九坤公司之间是对赌关系,加上客户在平台每次交易中有50倍的交易杠杆,然后业务员不断诱导客户频繁操作交易,最后客户交易亏损、平某甚至爆仓的概率不断加大,导致绝大多数客户都亏损了。客户亏损的钱就会通过平台进到我们九坤公司的账号,然后到我们各自的账户上。客户和公司之间的对赌关系就是客户赢钱离开平台,九坤就要赔钱,客户亏钱,九坤公司就赚钱。我记得我们有一个叫隋某的业务经理就因为其团队下的客户赚钱离开,不但没有工资,还赔钱给公司。客户应该是不知道与九坤公司的这种关系的,要是知道了,就不会跟我们公司进行对赌,客户自认为应该是客户与客户之间进行交易。公司规定新来的业务员只有两个月的底薪,之后就没有底薪了。完全靠业务员手下客户的交易手续费提成,要是客户没有交易,那业务员可能就做不下去了,所以公司用这种方式迫使业务员不停的让客户进行交易,获取收入。
在我2015年8月份当经理后,谭某1召开经理以上人员开会,谭某1当时跟我说我团队下所有客户交易亏损的30%和交易手续费的80%(公司应得的手续费)给我,要是有客户赚钱离开了,就需要我自己赔偿客户所赚的钱给公司,黎某1也跟我说过这个事情。我团队线面的业务员所有的客户都挂在我的名下,然后我将我团队客户交易量报给黄某2进行统计,然后黄某2根据每个业务员的业绩统计工资,报给朱某,朱某复核后,就将工资发给我。是通过银行卡转账的方式,转到我的农业银行卡上的。后来人多了,就由黎某1来发,也是银行转账的方式。是将我这个团队的费用都打给我,比例就是我团队下所有客户交易亏损的30%和交易手续费的80%(公司应得的手续费)。我拿到钱后,根据每个业务员手下客户的交易量,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发给业务员。业务员大概是150元到180元一手不等。业务主管除了自己业务业绩提成之外,还对其手下业务员的业务量进行提成,大概是一手提成20元,业务员刚开始两个月有1700元左右的底薪,之后就没有了,完全是靠客户交易手续的提成。我手下有两个主管,一个叫柳鹏,一个叫陈培新(新疆)。业务员有洪某、王艳平等几个人。和我一样的业务经理,还有谢某2、蒋某、占学志、隋某、陈某2、陈某3、刘某2、戴某等人。我们团队大概有十几个客户,没有赚钱的客户。我对新入职的业务员,让他们找一些行情分析的文章到各个论坛里,留下自己的QQ号,让客户主动跟你联系,然后发一些模拟盈利截图,骗取客户信任,让其到长江联合开户。业务经理负责对整个团队的管理,对业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对业务员进行工资统计和发放,传达公司老板指示等。我在九坤期间一共赚了三十多万,这些钱都日常开销花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为占有他人交易亏损和交易手续费,谭某1注册设立九坤公司和九坤公司武汉分公司,招募被告人段科及黎某1、张某等人,共同实施招揽客户到长江联合中心交易平台进行炒原油交易,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由员工一人扮演多个角色,频繁喊单、喊反单操控客户交易,以便短时间尽快占有客户亏损和交易手续费提成,相互之间形成共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段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段科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段科系从犯,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段科参与诈骗金额人民币524887元,应予责令退赔。根据被告人段科的犯罪事实、性质和认罪态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段科退赔款物价值以人民币524887元为限。所退赔款物按比例退赔给本案被害人【计算公式为(本案各被害人实际损失+本案认定的共同犯罪数额)×本项执行时可处置财产的实际价值】。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友
人民陪审员 卢建荣
人民陪审员 刘晓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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